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王华、林苏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信息
| 涉及IPO项目 |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审核状态 | 未核验 |
| 监管机构 | 上交所 |
| 处罚类别 | 监管措施 |
| 公告日期 | 2025-03-25 |
| 具体措施 | 监管警示 |
| 决定日期 | 2025-03-21 |
| 决定书文号 | 〔2025〕17号 |
| 当事人 | 王华、林苏钦 |
字段证据与待核验项
措施
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王华、林苏钦予以监管警示
IPO关联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受理了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当事人
当事人:王华,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林苏钦,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决定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3月21日
- 审核状态及其时点尚未关联官方项目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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