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签字律师李仲英、高云、夏青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信息
| 涉及IPO项目 |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审核状态 | 未核验 |
| 监管机构 | 上交所 |
| 处罚类别 | 监管措施 |
| 公告日期 | 2021-11-12 |
| 具体措施 | 监管警示 |
| 决定日期 | 2021-11-08 |
| 决定书文号 | 〔2021〕17号 |
| 当事人 | 李仲英、高云、夏青 |
字段证据与待核验项
措施
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李仲英、高云、夏青予以监管警示
IPO关联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指定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当事人
当事人:李仲英,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高云,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夏青,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决定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 审核状态及其时点尚未关联官方项目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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