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信息
| 涉及IPO项目 |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
| 审核状态 | 未核验 |
| 监管机构 | 上交所 |
| 处罚类别 | 监管措施 |
| 公告日期 | 2020-04-21 |
| 具体措施 | 监管警示 |
| 决定日期 | 2020-04-17 |
| 决定书文号 | 〔2020〕8号 |
| 当事人 | 陈新军、徐小明 |
字段证据与待核验项
措施
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
IPO关联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指定的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激光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当事人
当事人:陈新军,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徐小明,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决定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 审核状态及其时点尚未关联官方项目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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