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
决定信息
| 涉及IPO项目 | 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
| 审核状态 | 未核验 |
| 监管机构 | 上交所 |
| 处罚类别 | 纪律处分 |
| 公告日期 | 2024-03-29 |
| 具体措施 | 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 决定日期 | 2024-03-27 |
| 决定书文号 | 〔2024〕64号 |
| 当事人 | 李婧晖、王一鸣 |
当事人与对应措施
逐人列示决定原文措施;不推算限期处分的生效日或到期日。
| 当事人 | 具体措施 |
|---|---|
| 李婧晖 | 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 王一鸣 | 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字段证据与待核验项
措施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IPO关联
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当事人
当事人:李婧晖,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决定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7日
- 审核状态及其时点尚未关联官方项目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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