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刘颖颖、聂梦龙、丁振峰、刘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信息
| 涉及IPO项目 | 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审核状态 | 未核验 |
| 监管机构 | 上交所 |
| 处罚类别 | 监管措施 |
| 公告日期 | 2024-11-04 |
| 具体措施 | 监管警示 |
| 决定日期 | 2024-11-01 |
| 决定书文号 | 〔2024〕61号 |
| 当事人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刘颖颖、聂梦龙、丁振峰、刘琦 |
字段证据与待核验项
措施
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刘颖颖、聂梦龙、丁振峰、刘琦予以监管警示
IPO关联
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受理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皜传感、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律师;刘颖颖,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聂梦龙,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丁振峰,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刘琦,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决定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1月1日
- 审核状态及其时点尚未关联官方项目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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